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及《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经营者无需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但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广东省作为食品流通大省,针对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经营者制定了专门的备案管理制度。《广东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变更表》正是用于经营者在备案信息发生变化时履行变更义务的法定文书。
该变更表适用于已在广东省完成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的经营主体,在以下备案事项发生变化时使用:
需要注意的是,若经营者经营范围新增非预包装食品项目,则不再适用备案管理,应依法申请食品经营许可证。
变更表通常包含以下栏目:
经营者可通过广东省政务服务网或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提交变更申请,受理后进行形式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变更备案并更新备案信息。变更完成后,原备案编号原则上保持不变。
未按规定办理备案信息变更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依据《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经营者应将变更后的备案信息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确保持续合规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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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6-11-01 14:38:16